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发布时间:2017-05-05 17:5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一、所需资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交易发票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发动机、车架号拓印一份;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交海关解除监管出具的证明书;

6、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7、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第三联。

二、办理程序

1、新车主在一楼大厅咨询处领取《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不填写);

2、二楼大厅2号或3号窗口核对机动车档案;

3、检测线交验车辆,检验民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名、盖章;

4、旧车交易市场交纳交易费用;

5、如果属于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二楼大厅8、9号窗口受理并交验资料,需重新选号的,交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进行选号,领取号牌,到11号窗口领取过户后的行驶证、登记证书。

如果属于转出我市管辖区域的转移登记:二楼大厅8号或9号窗口受理并交验资料,收回号牌和行驶证,二楼大厅14号或15号窗口交费,10号窗口核发临时号牌,机动车档案密封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有关说明

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7、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8、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9、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0、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1、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

12、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