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发布时间:2017-05-22 10:47 信息来源:地税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作废发票。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苏地税规〔2011〕13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