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2 16:5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上报时间要求在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过时不再受理。

苏财会〔2015〕15号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5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现将我省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2015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3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二)省内大中型企业和规模相当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企事业单位的学员)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评审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4年12月31日。

(四)企业类申报人主持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方案、调研成果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其专题方案、调研报告等可视同满足《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3号)第九条第三款之2的要求。

二、报送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对本人送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三)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受理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送审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市级财政部门还须将申报人情况报同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整理汇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评审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3.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申报人,由本单位填制《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评审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4.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经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

(四)省财政厅收到评审材料后,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委托评审的送审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禁止申报。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1日起至7月31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室)。

联系人:何蕾蕾,联系电话:025-83633367

史晓明,联系电话:025-83633208

四、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材料要求及收费标准

1.申报人应按照《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1)提交评审材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2.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资格条件》、《实施办法》及需要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jscz.gov.cn),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下载。

附件:1.材料目录及要求

2.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论文鉴定申报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