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7-01-30 16: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1.1设立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一)业务描述

受理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和资料提交事宜。

(二)申请办理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纳税人: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1)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3)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或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或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税务登记表》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国税登记窗口或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是否完整准确,递交的设立税务登记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领证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友情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