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11-04 11:16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号:【

问:我市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省定奖励扶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市定奖励扶助对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2号)关于“在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要求,市决定在农村居民中,对年满50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且符合省定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第一项规定的,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