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6-07-02 09:4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依据《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案》的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认定之日届满三年。

2、商标使用人应为本市境内的商标注册人或经他人许可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

4、申请人应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由县、区局实地考察)。

5、有“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标准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同类商标(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近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低排序。其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9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16分,商标质量9分,商标管理6分。

6、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其从属100万元以上,商业及其他服务业100万元以上,水的生产、供应及其从属120万元以上,制造业及其从属1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及其从属8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500万元以上。(每年10分。凡有一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利润无亏损。(9分。有一年亏损扣3分)

7、申请人应依法纳税,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其从属10万元,商业及其他服务业10万元,水的生产、供应及其从属15万元,制造业及其从属30万元,建筑业及其从属300万元,其它行业20万元。(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并视同完税。

8、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6个以上县、区(出口商品不受此限制)。(9分。每缺少一个县、区扣0.5分)

9、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特殊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6分。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6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县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10、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市场信誉良好,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省以上重点新产品证明、星火计划项目证明,江苏名牌证明,省消协诚信单位证明,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市名牌证明,市消协服务满意单位证明,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市免检企业证明。(省以上荣誉证明每项得2分,市级荣誉证明每项得1分,总分不超过16分。)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标准证明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上述标准证明和认证证书的各扣2分)。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的扣2分)。售后服务良好,用户投诉率低(投诉率较高的扣3分)。

13、申请人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管理人员(6分。少一项扣2分)。

14、该商标同时为省著名商标,需要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仅需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三、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5、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7、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高的。

18、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9、在知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2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依据《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案》的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认定之日届满三年。

2、商标使用人应为本市境内的商标注册人或经他人许可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

4、申请人应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由县、区局实地考察)。

5、有“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标准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同类商标(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近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低排序。其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9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16分,商标质量9分,商标管理6分。

6、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其从属100万元以上,商业及其他服务业100万元以上,水的生产、供应及其从属120万元以上,制造业及其从属1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及其从属8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500万元以上。(每年10分。凡有一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利润无亏损。(9分。有一年亏损扣3分)

7、申请人应依法纳税,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其从属10万元,商业及其他服务业10万元,水的生产、供应及其从属15万元,制造业及其从属30万元,建筑业及其从属300万元,其它行业20万元。(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并视同完税。

8、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6个以上县、区(出口商品不受此限制)。(9分。每缺少一个县、区扣0.5分)

9、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特殊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6分。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6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县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10、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市场信誉良好,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省以上重点新产品证明、星火计划项目证明,江苏名牌证明,省消协诚信单位证明,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市名牌证明,市消协服务满意单位证明,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市免检企业证明。(省以上荣誉证明每项得2分,市级荣誉证明每项得1分,总分不超过16分。)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标准证明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上述标准证明和认证证书的各扣2分)。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的扣2分)。售后服务良好,用户投诉率低(投诉率较高的扣3分)。

13、申请人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管理人员(6分。少一项扣2分)。

14、该商标同时为省著名商标,需要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仅需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三、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人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5、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7、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高的。

18、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9、在知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2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