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4 10:0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去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经研究决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8077元,因战、因公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2462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6846元。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他人员护理费发放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此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