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公民从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14 17: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二、办理机构

连云港市民政局

三、办理地址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2楼)

四、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七、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 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