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3 15: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车辆(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1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按照等级设计荷载标准设计的桥梁,当桥梁技术状况发生变化达到三类时,必须经过加固或大修后,方能允许通过相当于该设计荷载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当桥梁技术状况属于四类时,必须经过改建方能允许通过与该桥设计荷载相应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述桥梁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标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六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和证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车货总质量的具体情况,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分别于起运前15日一90日的期限提出申请。

冶金、机械、电力、石油、化工等部门需要利用公路运输各种特大型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公路的承载能力,并提前一年以上与公路管理机构联系,以便配合采取有效的公路运输安全施。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收到超限运输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予审查,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对需经路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验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过方案,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必要时根据协议对运输线路、桥梁采取加固或改建措施。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发给承运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印制,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统一式样的基础上印制和管理市级通行证。对固定车(型)辆,通行线路相对稳定的运输单位,企业可以申请签订协议,采取集中办证,按需填制的方式办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九条承运人必须持《通行证》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协议明确护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派员护送。

第十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通行证》。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检测设备,对载货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质量进行检测。被引导检测的车辆不得超过3辆。对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检测凌备应经市以上标准计量部门鉴定确认后,方可实施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公路。在公路上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驶;

(二)超过核定载重的货物,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补办手续并可以依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重的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轮胎轨迹面积计算对公路路面造成的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