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27 16:4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全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12月,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201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对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作出明确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为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连云港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2月23日正式印发。《意见》的制定出台,主要意义在于:

一是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医疗救助是群众需求最为迫切,任务较为繁重的一项救助制度。《意见》提出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和制度“短板”,有助于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合力形成。《意见》加强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了医疗保障体系制度合力,筑牢了医疗保障的底线。

三是进一步践行“救急难”的重要使命。现实生活中群众面临的急难情形,大多数是因重特大疾病引起的。《意见》拓展了医疗救助的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标准和水平,最大程度降低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实在在地化解群众急难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二、主要内容

《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对象认定、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健全保障措施等7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两种对象类型”。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将救助对象划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拓展医疗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七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拓展了救助范围。

二是明确了“两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全额资助其参保参合,确保其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明确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问题,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拓展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三是明确了“两种结算程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即时救助、事后救助资金结算程序。在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简化了结算程序,增强了救助的时效性,最大程度减少医疗救助对象看病费用的直接垫付和支出;不能进行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以通过事后救助渠道得到救助,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

四是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