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26 08: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四章共二十八条,其中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办理的程序、时限,同时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也作了相关规定,使我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有规可依。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2016年,省人大依据《食品安全法》授权规定,出台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初步排查约1100余家,生产的产品主要有糕点、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等。具有规模小、分布广、季节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存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不到位、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到位和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难以保障等问题。

二、起草修改过程

2016年5月,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办法》起草小组,对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在充分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了意见征求会,另外通过网站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讨论,经修改后最终定稿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就修改后的文稿再次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

(一)办法的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该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该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不包含以下情形: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2、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在同一或相邻地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商业店铺;

3、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中包含的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

4、以中央厨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并配送餐的行为,如:放心早餐、网上订餐等;

5、拟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工作,并提供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及相关工作。

(三)重点内容

1、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的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3、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处理方式以及受理、审查、决定的相关规定;

4、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限、摆放及保管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5、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相关规定。

原文:《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